南台灣創新園區引進工研院、食品所、資策會等法人研究單位進駐,藉由進駐法人研究單位的技術研發能量,協助南台灣企業升級轉型。園區提供開放實驗室空間、軟硬體設施、創新育成機制及政府相關研發輔助資源服務,創新園區不僅是創業育成的搖籃,更是帶動南部新興產業發展與傳統企業轉型升級的新動能。廠商可循以下四種方式申請進駐南台灣創新園區:
1.申請資格:至少同時具有以下(1)(2)兩項或(1)(3)兩項
(1)
合法登記之公司;請提出「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及預查案件進度查詢之「預查編號」。
(2)
公司成立18個月內及實收資本額新台幣8000萬以下之新創公司。
(3)
除以上二項外,若企業設立新事業處,經董事會認可,並有文件證明(董事會會議記錄、公司組織圖),同時其業務範圍與原企業不同,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亦可適用「創業育成」類別申請進駐。
A.
合於經濟部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之企業,經核准在案,並以該研發中心為設置新事業之基礎者。
B.
獲得政府研發計畫(業界科專、SBIR、主導性新產品計畫...等)補助或參與法人科專移轉其技術,並以此技術移轉為基礎設置新事業處者。
2.園區也提供獲准進駐之新公司設址於南台灣創新園區的服務(部份營登項目)。
3.進駐期限:創業育成類進駐之期限為三年,視公司發展需要,必要時可申請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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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可利用與進駐園區之法人研究單位技術合作的方式申請進駐,以此方式申請進駐的廠商必須與法人研究單位簽訂技術共同研發計畫,技術共同研發類廠商之進駐期間與廠商和法人研究單位技術共同研發計畫合約期間同。
1.申請資格
:
需同時具有以下兩項
(1)
合法登記之公司;如無法提供三證,請提出「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及預查案件進度查詢之「預查編號」。
(2)
與進駐法人進行共同研發之公司;於申請進駐審查時,如無法提供合作契約者,請提出合作備忘錄,進駐時請提供雙方技術共同研發契約書。
2.進駐期限:以技術共同研發方式進駐之廠商,其進駐期間與廠商和法人研究單位技術共同研發計畫合約期間同,如因研發時程上之需要,可依實際狀況申請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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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提供智權法務、財務金融、網路資訊、人力資源、經營管理顧問、商務旅遊等專業服務之公司或機構,也是進駐邀請對象。
1.申請資格:同時具有以下兩項
(1)
國內合法登記之公司。
(2)
對進駐廠商提供智權、資訊、產業分析與研究、財會法務、行銷、管理顧問、工安輔導...等服務之公司組織。
2.進駐期限:以專業服務廠商進駐之公司其進駐期限為二年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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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展台灣成為『國際創新研發基地』,凡屬國際知名企業,所提的營運計畫對提昇國內產業之技術水準有所助益者,或對我國推動產業創新體系有重大影響者,均為邀請進駐之對象。
1.申請資格:
(1)
經濟部鼓勵國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之國際企業,經核准在案,並以該研發中心為設置之基礎者。
(2)
合法登記之公司;逕洽南台灣創新園區營運辦公室提出申請。
2.進駐期限: 進駐期限:以國際企業在台設置研發與推廣中心方式申請進駐之公司,其進駐期間每期以三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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